【港區國安法】法律專家國安法20答問 一般遊行示威者不會被秋後算賬

政治

發布時間: 2020/06/21 22:36

最後更新: 2020/06/21 2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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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邁向明天」關注組,推出《法律專家答疑 港區國安立法20問》小冊子。

建制組織「香港邁向明天」關注組,推出由內地權威法律專家製作的《法律專家答疑 港區國安立法20問》小冊子,就20條港人關注的港區國安法草案作解讀,包括港區國安法是否有追溯力、鼓吹港獨是否違法等作解答。主要問題包括︰

【點擊閱讀《法律專家香港國家安全立法釋疑20問》全文】

  • 問:港區國家安全法律在香港實施後,鼓吹「港獨」是否違法?
    答︰鼓吹「港獨」和主張納粹、煽動民族仇恨等一樣,不屬於一般言論自由的範疇,法律需要對此規管。
     
  • 問:將來完成基本法第23條立法後,港區國安法會否從基本法附件三中移除?
    答︰港區國安法與23條立法是兩個不同層次的法律,不能相互取代,不存在23條立法後,國安法要廢止的問題。將來23條立法後,會與港區國安法同構成在港維護國安的法律保障體系。
     
  • 問:如立法會議員或參選人公開反對香港國安立法,是否會被取消資格?
    答︰草案說明中規定,「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香港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香港特區居民在參選或者就任公職時應當依法簽署文件確認或者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這也符合人大常委會關於基本法104條釋法規定,即如有議員和參選人言行,清楚表明不認同「一國兩制」和基本法,香港已有法律處理,實踐中也有過先例。
     
  • 問:港區國安法是否損害香港居民的言論、新聞、出版等基本權利和自由?
    答︰不會,《草案》明確規定不會「以言入罪」。港人根據基本法和有關國際公約所享有的各項基本權利,均受《草案》認可和保障。港人在行使這些權利時,如參加「六四集會」,只要不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就不用擔心觸犯國家安全法律,監督政府、批評官員等一般言論更不在本法規管範圍之內。國安執法同樣不會侵犯人權,因《草案》明確規定,所有執法行為均「不得侵害任何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而立法後,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將得到有效懲治。
     
  • 問:港區國安法是否有追溯力,會否對「修例風波」「秋後算賬」?
    答︰《草案》說明無提及追溯條款。實體法層面法不溯及既往,一般參加遊行示威的人不會被所謂的「秋後算賬」,而極少數曾組織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人是可以依據香港本地法律追究責任的。

【港區國安法】立法影響港獨立關稅區地位? 法律專家製國安法20問解惑
 

  • 問:《草案》規定應指定法官負責危害國安犯罪案件,是否干預了司法獨立?
    答︰有關規定無損司法獨立。司法獨立是指法官在審理具體案件時不受任何干涉,而規定只是明確由特首在各級法院法官中指定一批適合審理有關案件的法官,不是就一個具體案件選擇主審法官。也未就法官國籍作出限制。從世界各國情況看,還沒有外國人擔任法官審判國安案件的實踐。而在處理具體案件時,仍是由首席大法官從上述一批法官中確定負責審理的法官人選,根本不存在干預司法獨立的問題。
     
  • 問:為甚麼中央再三強調有關國家安全立法針對的只是「極少數人」?
    答︰因為可能觸犯《草案》所規定的四種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人,客觀上只會是極少數人。再三強調是因一些人總喜歡將涉及中央法律問題污名化、妖魔化。針對駐港國安公署的謠言又起,比如說它可以在港隨意抓人,並把人送到內地受審。這顯然是危言聳聽,製造恐慌。
     
  • 問:為甚麼中央保留在港「特定情形下」案件管轄的權力?
    答︰國家安全屬中央事權,任何主權國家的中央政府對國家安全都負有首要責任,並負責國家安全事務的統一管理。對於某些「特定情形下」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案件,可能會出現特區執法和司法機構難以管轄的情況。如涉及外國機構和組織深度介入案件的複雜情況,以及可能引起外交交涉的情況,僅靠特區的力量是難以查清和辦理的。
     
  • 問:普通市民如何才能避免構成與外部勢力勾結的犯罪行為?
    答︰香港是高度國際化的城市,與其他國家、地區以及相關國際組織有着密切的來往和聯繫,立法不會對正常的交往活動,如到國外介紹香港情況、表達對香港的看法、交流信息等加以限制。但規管外國和境外勢力利用香港進行分裂、顛覆、滲透、破壞的活動。比如,乞求外國制裁併嚴重損害了香港和絕大多數市民利益的活動,這與正常的交往活動有明顯區別。
     
  • 問:此次立法會否影響外商投資信心?
    答︰社會動盪、法治不保才是影響投資信心的最大敵人。美英法德等國都為國家安全立法,但沒聽說因此影響了經濟發展和投資者信心。「修例風波」以來,社會動盪嚴重破壞香港營商環境和國際形象,極大挫傷投資者信心,國安立法正是為了扭轉這個局面,對增強投資者信心只有好處、沒有害處。
     
  • 問:立法對市民和香港未來的好處?
    答︰絕大多數香港市民都希望盡快結束社會動盪,恢復法治。這部立法如「一國兩制」在香港的實踐就裝上了「殺毒軟件」。對個人來說,我們有了更多「自由」︰比如不被黑暴滋擾、安寧生活的自由;發表不同政見,不被「私了」的自由;抱持不同信念,不被「裝修」的自由。對香港來說,我們有了更多「希望」︰比如年輕人遠離黑暴「洗腦」,香港未來有了希望;結束社會動盪,市場恢復信心,各行業有了「再出發」的希望;民心向穩、思進,有了解決深層次矛盾的希望。
     
  • 問:害國家安全案件的調查、檢控和審判,由誰負責?
    答︰絕大多數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案件都由特區辦理,警務處和律政司將成立相應工作部門,特首將從香港各級法官中指定若干法官審理案件。駐港國安公署亦同時保留了在「特定情形下」辦理有關案件的權力。
     
  • 問:駐港國安公署在香港的執法權限有哪些?
    答︰《草案》對駐港國安公署的執法權有明確規定。該機構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和執法,都必將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符合法定職權、遵循法定程序,不得侵害任何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
     
  • 問:駐港國安公署與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機構之間是甚麼關係?
    答︰國安公署保留在特定情形下依法辦理少數極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權力,是中央全面管治權的重要體現,有利於支持和加強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執法和司法工作。
     
  • 問:中央在香港設立維護國家安全的機構是甚麼考慮?
    答︰中央政府設立專門機構統一處理全國範圍內的國安事務,是國際通則。駐港國安公署是香港維護國家安全體系中必不可少的關鍵環節。必須預估到香港特區可能「管不了、管不好」的某些特殊情況,並從制度和執行機制方面確保在出現這些特殊情況時仍能有效辦理有關犯罪案件,而不至放縱犯罪。《草案》同時明確設置了「特定情形下」這一限制條件。這說明,《草案》對中央實行管轄的案件在界定時是有客觀標準的,是十分慎重的,不會影響特區依據基本法享有的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 問:香港國安法立法過程中會否繼續聽取特區政府和港人意見?有何具體安排?
    答︰全國人大常委會將繼續廣泛聽取包括香港同胞在內的社會各界意見。亦將同港澳辦、中聯辦舉辦多場座談會,聽取香港官員、法律專家、基本法委員會委員等各界人士的意見和建議,並體現在最終形成的法律條文上,盡可能回應香港社會各方面的關切。
     
  • 問:法律草案如何保障國際人權公約規定的權利和自由?
    答︰《草案》認可並規定依法保護特區居民根據基本法和有關國際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所享有的各項權利和自由,與國際公約精神完全相符。《草案》還遵循國際通行法治原則,如罪刑法定、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無罪推定、一事不再審、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和公平審訊等。
     
  • 問:為甚麼說法律草案充分體現了「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
    答︰國家安全屬於國家事權,無論單一制還是聯邦制國家,有關立法均由國家統一制定,有關國家安全執法機構均由中央政府統一設置和管理,世界上沒有一個國家將維護國家安全事務全交給地方處理。但本次立法,中央充分考慮了「一國兩制」原則和「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兼顧內地和香港兩種法律制度、兩種司法體系差異,體現了四個特點,包括最大程度信任依靠特區;最大程度保障人權;最大程度兼顧普通法,以及最大程度保證法律有效實施。
     
  • 問:世界各國維護國家安全都有哪些通行做法?答︰任何主權國家都由中央政府承擔國家安全的根本責任。任何國家都會建立強有力的國安執行機構,在打擊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方面都會採用一切管用措施,毫不手軟。大家所熟知的FBI、CIA和MI5、MI6都是這樣的專門國家安全機構。以西班牙為例,加泰羅尼亞自治區獨立派領導人被國家最高法院以煽動叛亂罪判處重刑。
     
  • 問:甚麼是國家安全?
    答︰國家安全是國家頭等大事,是國家存在和發展的前提。國家安全的範疇是隨着形勢變化而不斷發展的,除政治安全(包括政權安全)、國土安全、軍事安全等傳統安全領域之外,還包括金融安全、生物安全、網絡安全、核安全等非傳統安全領域。此次香港國安立法是綜合考慮國家安全狀況和香港當前形勢需要而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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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李淇